(2015)碚法民初字第0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戴家亮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353号原告戴家亮,男,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军,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江涛,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家亮诉被告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家亮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戴家亮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一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