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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雷延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延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460号原告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成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雷延清,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延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所住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国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