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正武与被执行人陈生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正武,陈生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43-7号申请执行人潘正武。被执行人陈生贵。申请执行人潘正武与被执行人陈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生贵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生贵的银行存款164.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