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枫与李巧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枫,李巧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53-1号原告王枫,农民。被告李巧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枫诉被告李巧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枫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曲阳县金地财富广场1层F区(030)号商铺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巧沙位于曲阳县金地财富广场1层F区(030)号商铺。查封期间,财产所有人可以看管和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