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423号原告苏州市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苏大发电器市场5-B5B6。法定代表人孔志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雪南,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凡。被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幢503-507、517-518)。法定代表人陈俊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小威,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农中居委会三刘片村部。法定代表人许青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8元,由原告苏州市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秋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