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段瑞琴与郭振海、屈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瑞琴,郭振海,屈艳,索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4647号原告��瑞琴,女,个体户。被告郭振海,男,个体户。被告屈艳,女,个体户,系郭振海妻子。被告索慧军,男,个体户。原告段瑞琴与被告郭振海、屈艳、索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瑞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振海、屈艳、索慧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瑞琴因被告郭振海未偿还向其借贷的款项368300元,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郭振海、屈艳返还借款3683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索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郭振海于2014年12月25日与原告段瑞琴将双方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后,重新向原告段瑞琴出具了金额为368300元的借条。同时被告郭振海向原告段瑞琴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上述借款于2015年1月10前偿还,并由被告索某在担保人处签名确认保证责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贷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郭振海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段瑞琴要求被告郭振海返还借款3683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原告段瑞琴要求被告郭振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其利息主张应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屈艳、郭振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屈艳对上述借款本息负有共同偿付的义务。被告索某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段瑞琴要求被告索某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保证人索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郭振海、屈艳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海、屈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段瑞琴借款3683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索慧军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索慧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振海、屈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4元,由被告郭振海、屈艳、索慧军负担3412元,退还原告段瑞琴34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锁二〇一五年��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郅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