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明远成与柯海雁、朱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远成,柯海雁,朱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明远成,男。被执行人柯海雁,女。被执行人朱寿伟,男。申请执行人明远成与被执行人柯海雁、朱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姚拥军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