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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胡某支付婚生子张璟岳抚养费7,500元(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每月1,5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