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晓翔与徐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翔,徐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285-1号原告:张晓翔。委托代理人:季王平。委托代理人:舒春晓。被告:徐静。原告张晓翔与被告徐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晓翔以被告徐静已经支付款项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张晓翔负担。审 判 长 黄 觉 晓代理审判员 徐 培 芳人民陪审员 叶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钟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