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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晓翔与徐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翔,徐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285-1号原告:张晓翔。委托代理人:季王平。委托代理人:舒春晓。被告:徐静。原告张晓翔与被告徐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晓翔以被告徐静已经支付款项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张晓翔负担。审 判 长 黄 觉 晓代理审判员 徐 培 芳人民陪审员 叶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钟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