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尹焕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松 原 市 厦 工 顺 达 机 械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尹 焕 峰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尹焕峰。本院审理的原告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树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