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非执裁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景国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非执裁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9号。被申请执行人刘景国。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收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缺少当事人身份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方振勇审判员 吴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