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监字第5号陈晖诉连贺忠、杨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1日,原审原告陈晖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苏维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陈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