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晋华明、朱春华、戴礼贵、周东升、杨必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晋华明,朱春华,戴礼贵,周东升,杨必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71号原告: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爱梅,该公司员工。被告: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晋华明,董事长。被告:晋华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朱春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戴礼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周东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杨必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晋华明、朱春华、戴礼贵、周东升、杨必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晋华明、朱春华、戴礼贵、周东升、杨必国的财产在32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晋华明、朱春华、戴礼贵、周东升、杨必国财产在人民币32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依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