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马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马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761号原告朱金亮。被告马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马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亮以双方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0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金亮承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德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