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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兆邦工贸有限公司、吕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兆邦工贸有限公司,吕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兆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某。被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李某。关于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兆邦工贸有限公司、吕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海文名下有车牌号为晋C×××××奥迪小轿车一辆,并持有阳泉兆邦霸龙汽贸有限公司85.61%的股权。为保证案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海文名下有车牌号为晋C×××××奥迪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冻结吕海文持有的阳泉兆邦霸龙汽贸有限公司85.61%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通福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