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华与被告董艳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董艳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王新华,男,汉族被告董艳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被告董艳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