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罗啸与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啸,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969号申请执行人罗啸,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XXX号。法定代表人付文广,经理。申请执行人罗啸与被执行人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6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罗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办公地点和人员,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67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罗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力军审 判 员 刘 昊代理审判员 高忠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爱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