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信用社申请执行杨学刚、江小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学刚,江小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发辉,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杨学刚,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申请人江小九,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杨学刚、江小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令狐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