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609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代某某诉被告种某甲、种某乙、种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代某某,种某甲,种某乙,种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609原告:王某某。原告:代某某。被告:种某甲。被告:种某乙。被告:种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代某某与被告种某甲、种某乙、种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代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在本院均有立案后有互相给付义务的案件,现同意双方债务相互抵消(被告另案已撤诉)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代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王某某、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米佳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