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楠与福州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林楠,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福州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永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楠诉被告福州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曾慧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