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陈顺方、王金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顺方,王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负责人:高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顺方。被执行人:王金清。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陈顺方、王金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顺方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99484.64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43.5元;被执行人王金清负连带责任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顺方、王金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顺方、王金清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陈顺方所有的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去向不明,尚未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顺方、王金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顺方、王金清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程序终结申请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顺方、王金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林 威执 行 员 杨 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