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智勇与程永、赵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勇,程永,赵晨,赵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2448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勇,居民。被执行人程永(勇),居民。被执行人赵晨,居民。被执行人赵动,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智勇与被执行人程永、赵晨、赵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10月18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沛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赵动偿还原告张智勇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款之日),于2013年2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赵晨、程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张智勇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5元、由被告赵动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智勇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智勇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沛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