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绍中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587-1号本院对上诉人王绍中与被上诉人胡贵阳承包经营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587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七行中的“要求确认王绍中”更正为“要求确认胡贵阳”;第二页第十行中的“对位于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鸳鸯村一社”更正为“胡贵阳承包经营户对位于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鸳鸯村一社”;第三页第八行中的“用地面的”更正为“用地面积”;第五页第五行中“并将该部分土地”更正为“并将该土地”。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苏致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