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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执恢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振书与正定县三角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书,正定县三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西执恢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书。被执行人正定县三角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振书与被执行人正定县三角村村民委员会财产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2年12月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石执综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指定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因行政区域调整,石家庄市桥东区撤销,该案并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定县三角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设立独立存款账户,其名下存款由正定县正定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审批支付。正定县正定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与正定县三角村村民委员会财务为代管关系。正定县三角村村民委员会存款存入正定县正定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名下,账号为1390,开户行为正定镇信用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定县三角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存款存入以正定县正定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名下,其关系为代管关系。被执行人正定县三角村村民委员会存入该站开立的账号内的存款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仍归被执行人正定县三角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正定县正定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在正定镇信用社开立的账户1390内被执行人正定县三角村村民委员会存款3136175.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连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会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