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乔进超与朱红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乔进超,男,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被告朱红军,男,生于1976年11月29日,汉族。原告乔进超诉被告朱红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进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红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9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24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手续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还款,为此,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还款24000元。被告朱红军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被告朱红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拉石子款贰万肆仟元整,朱红军。后被告归还4000元,下欠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红军欠原告乔进超货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进超货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于三日内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