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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桂梅、李金玲与李金玲、周秀琴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52号原告刘桂梅。被告李金玲。被告周秀琴。第三人湖北雷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岘山路城南经典*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周秀琴,湖北雷森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梅诉被告李金玲、周秀琴、第三人湖北雷森电气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桂梅以原、被告三方出资成立第三人湖北雷森电气有限公司,但被告李金玲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公司财物及进行利润分配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第三人湖北雷森电气有限公司在原告刘桂梅处的公司资金及第三人湖北雷森电气有限公司在被告李金玲处的公司资金、第三人湖北雷森电气有限公司17×××72账户内的存款共计920000元,原告刘桂梅提供与案外人赵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桂梅申请对第三人湖北雷森电气有限公司在原告刘桂梅处的公司资金及第三人湖北雷森电气有限公司在被告李金玲处的公司资金、第三人湖北雷森电气有限公司17×××72账户内的存款共计92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刘桂梅62×××71账户内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二、冻结被告李金玲6214992670047734账户、第三人湖北雷森电气有限公司17×××72账户内的存款共计620000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三、查封原告刘桂梅与案外人赵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间,交由原告刘桂梅、案外人赵某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同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