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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沙素梅审 判 员  魏东风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令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