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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思润申请执行曾海兵、阿坝州藏乡金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润,曾海兵,阿坝州藏乡金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1818号申请执行人张思润。被执行人曾海兵。被执行人阿坝州藏乡金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兵。张思润申请执行曾海兵、阿坝州藏乡金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武侯民初字第490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曾海兵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思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8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海兵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阿坝州藏乡金樽实业有限公司表示未欠被执行人曾海兵的工程款。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9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