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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勇与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76号申请人李勇。被申请人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郭守敬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清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盛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豫让桥路北107线东侧。法定代表人:杨清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邢台高速北下道口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清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清波。申请人李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名下存款1800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