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勇与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76号申请人李勇。被申请人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郭守敬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清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盛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豫让桥路北107线东侧。法定代表人:杨清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邢台高速北下道口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清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清波。申请人李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名下存款1800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清波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