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男与被告杜留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杜留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73号原告:何志��,男,住栾川县。被告:杜留均,男,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男与被告杜留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通过被告协调,已用楼板抵顶下欠原告沙款4800元,纠纷已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志男负担。审判员 程延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荣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