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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俊英与杨富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英,杨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88号申请人:杨俊英。被申请人:杨富生。申请人杨俊英与被执行人杨富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做出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1012号冻结被申请人杨富生名下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因被申请人已免除担保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富生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