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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教西与张水安、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教西,张水安,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白鹭岛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王教西。被执行人:张水安。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滁州白鹭岛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申请人杜仁维申请被执行人张水安,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水安偿还申请人65000元,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白鹭岛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