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教西与张水安、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教西,张水安,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白鹭岛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王教西。被执行人:张水安。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滁州白鹭岛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申请人杜仁维申请被执行人张水安,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水安偿还申请人65000元,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白鹭岛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