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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吕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环翠区,个体。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承租的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顺德大厦四楼房间内,设置德州扑克赌博专用桌、筹码、扑克等赌博工具,采用按筹码面值折算现金等方式多次组织参赌人员玩德州扑克进行赌博活动。案发时,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参赌人员8人、查获筹码256个、赌资现金人民币26610元,筹码及现金共折合人民币1632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吕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萌萌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岳庚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