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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秦品岗与丁敬龙、韩胜法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品岗,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48号原告:秦品岗,男,1974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丁敬龙,男,左右,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韩胜法,男,左右,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韩昌电,男,左右,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告秦品岗与被告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品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品岗诉称: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于2014年承接徐明高速长沟至官代段土方工程,秦品岗为被告拉土方。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15年3月2日给秦品岗出具欠条一张。秦品岗多次催要被告以帐未清推脱。请求法院判令1、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偿还秦品岗拉土方款1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秦品岗开挖掘机为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卸土方。2015年3月2日,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给秦品岗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秦品岗16000元整”。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秦品岗为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提供劳务,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应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秦品岗要求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支付所欠劳动报酬1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秦品岗劳动报酬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敬龙、韩胜法、韩昌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