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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俊与杨志平、杨再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杨志平,杨再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399-2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湖北省启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永浩,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秦珍珍,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志平。被执行人杨再喜。关于赵俊诉杨志平、杨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志平、杨再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赵俊支付借款本金93,998元及利息32,147.32元;2、向申请执行人赵俊支付从2015年6月3日起计算到2015年7月15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492.44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2,463元、公告费600元及执行费1,35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志平、杨再喜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武汉市黄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杨再喜名下的位于黄陂区名流·人和天地沁和园503栋2单元5层4号的房屋进行轮候查封。本院到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志平、杨再喜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本院认为,赵俊诉杨志平、杨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志平、杨再喜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旗审判员 彭惠运审判员 任国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