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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尚行与李从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陈尚行。委托代理人柏池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建平。被告李从正。委托代理人徐剑,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行诉被告李从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尚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尚行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尚行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雪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