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百帅与张新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百帅,张新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马百帅,男,1989年2月出生。被告:张新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百帅诉被告张新磊、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百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马百帅负担。审 判 长 :齐静芳人民陪审员 : 李 博人民陪审员 : 王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运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