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姣华与刘孝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姣华,刘孝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周姣华,女,汉族,务工,住监利县。委托代理人彭思德,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孝平,男,汉族,务工,住监利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419号。诉讼代表人程尚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姣华与刘孝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孝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