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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俏贤与李玉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俏贤,李玉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陈俏贤,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李玉婷,女,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陈俏贤与被告李玉婷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俏贤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告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俏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俏贤负担。审判员  苏少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