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俏贤与李玉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俏贤,李玉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陈俏贤,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李玉婷,女,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陈俏贤与被告李玉婷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俏贤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告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俏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俏贤负担。审判员 苏少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