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史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史某,女。被告肖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