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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史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史某,女。被告肖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