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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锋与被执行人曾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曾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陈锋,男。被执行人曾浩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浩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曾浩华的配偶肖娟有房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曾浩华配偶肖娟位于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云森商业城15幢111号房产(房产证号码:耒房权证蔡子池字第000430**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