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志文与阳朔县小李农资经营部、李水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文,阳朔县小李农资经营部,李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文,农民。被执行人:阳朔县小李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葡萄镇新东街16号。负责人李水贵,农民。被执行人李水贵,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志文与被执行人阳朔县小李农资经营部、李水贵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志文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朔县小李农资经营部、李水贵按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乃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