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港路8号,法定代表人牛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培珍,山西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峙峪村,法定代表人裴志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斌,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峰,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培珍,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振斌、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0月起,原告为被告合同供货,双方业务一直进行直到2013年12月,被告也逐步支付欠款。2015年1月30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1382099.99元。原告本着双方友好合作精神,经多次催欠,被告以经营状况不好,没有现金为由拒绝支付。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合同欠款1382099.99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说我们欠的货款有对账单,按合同规定我们是欠这么多,但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因为经营状况不好不给货款,我方不是有意拖欠货款,而是从2013年供货的两批运输绞车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10月份起,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数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后,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始给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供货,被告也逐步支付货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数份合同中均未就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2015年1月30日经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给其的询证函中盖章确认,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382099.99元,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在庭审答辩中对欠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382099.99元事实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订货合同、采购合同、询证函、发货单、发货清单、出库单、发票、应收账款三栏明细账单、电子汇划收款回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证,可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订货合同、采购合同后,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供货,且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在庭审答辩中对尚欠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382099.99元货款事实予以认可,则双方当事人间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应及时给付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382099.99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迟延支付货款后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由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继续履行向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382099.99元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382099.99元。以上给付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39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8619.5元,由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4309.75元,由被告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承担4309.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