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省麻城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麻城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鄂州市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锦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34号原告湖北省麻城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小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汉东、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州市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勋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锦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麻城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鄂州市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胡锦玉所有的与诉讼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麻政房字第200710**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鄂州市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诉讼标的(89180元)相应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二、查封、冻结被告胡锦玉与诉讼标的(89180元)相应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三、对担保物麻政房字第200710**号房屋所有权证户名为湖北宏源面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车站路东砖混结构一层房屋一栋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冻结该房屋办理一切抵押、转移、变卖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显宏审判员 蔡永光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