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玉梅与肖福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玉梅,肖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周玉梅,女,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穆棱市八面通镇。被申请人肖福全,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八面通林业局。申请人周玉梅因与被申请人肖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福全的工资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周玉梅自愿以其名下,在八面通信用社定期的存款162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人周玉梅对所冻结的被申请人肖福全工资提供了162000元的银行定期存款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肖福全在穆棱市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1612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