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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玉梅与肖福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玉梅,肖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周玉梅,女,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穆棱市八面通镇。被申请人肖福全,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八面通林业局。申请人周玉梅因与被申请人肖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福全的工资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周玉梅自愿以其名下,在八面通信用社定期的存款162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人周玉梅对所冻结的被申请人肖福全工资提供了162000元的银行定期存款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肖福全在穆棱市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1612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