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明新与大石桥市虎庄镇社区第二街道、党伟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吴明新,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大石桥市虎庄镇社区第二街道。被告:党伟玲,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