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明新与大石桥市虎庄镇社区第二街道、党伟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吴明新,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大石桥市虎庄镇社区第二街道。被告:党伟玲,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