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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园心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渝众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园心电子有限公司,重庆渝众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756号原告重庆园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20288809-5。法定代表人袁波,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赵天容,女,重庆园心电子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渝众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汪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园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众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园心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心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心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园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