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宪震与周道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宪震,周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黄宪震,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周道健,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黄宪震与被执行人周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罗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本院向金融机构、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行字第3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章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