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乔某甲与乔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甲,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132-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甲,男,1995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乔某乙,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乔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乔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巩民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同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