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锦华与李国荣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713号申请执行人王锦华,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吴海涛,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荣,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王锦华与被执行人李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200元,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各银行、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未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上述执行结果本院已经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持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莫随明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灏 百度搜索“”